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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名称解读

作者: 友孚会计事务所 点击次数:965【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公司名称解读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一、中国公司名称的规范要求

适用内外资企业

1、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性称谓“中”或“华”)联名作字号,如“中日xx饭店”。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汉字数字除外)。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即企业名称不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也应符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6、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3年的原名称相同,也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中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全国”、“国家”、“国际”字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有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样: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这些条件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199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

二、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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