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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已于2013年10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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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已于2013年10月29日生效(2013年10月30日)

香港和加拿大在2012年11月11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加拿大政府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该协定》)。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应在各自履行必需的所有内部程序并互相书面通知后,自后一份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为使《该协定》生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税务条例》第49(1A)条的规定,于2013年4月23日藉2013年第67号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该命令在2013年5月8日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立法会并没有藉决议将该命令全部或部分修订,审议期限于2013年6月5日届满后,该命令自2013年6月28日起实施。香港在2013年7月3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加拿大发出了通知,并收到加拿大于2013年10月29日发出的书面通知,确定其亦已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因此《该协定》于2013年10月29日起正式生效。按《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该协定》的条文对就2014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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