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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合法豁免利得税法律依据

作者: 友孚会计事务所 点击次数:1312【打印此页】  【关闭

地 域 来 源 征 税 原 则 简 介


序 言

香 港 采 用 地 域 来 源 原 则 征 税 , 即 只 有 源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才 须 在 香 港 课 税 , 而 源 自 其 他 地 方 的 利 润 则 不 须 在 香 港 缴 纳 利 得 税 。 这 项 原 则 本 身 非 常 清 晰 明 确 , 但 在 实 际 应 用 上 , 有 时 可 能 会 引 起 争 议 。 为 清 楚 说 明 如 何 运 用 这 项 原 则 征 税 , 我 们 拟 备 了 这 本 《 地 域 来 源 征 税 原 则 简 介 》 。 这 简 介 扼 要 解 释 如 何 运 用 这 项 原 则 , 并 附 以 简 单 例 子 , 说 明 对 不 同 的 业 务 实 施 该 项 原 则 时 所 采 用 的 验 证 准 则 。 如 欲 更 深 入 探 讨 这 个 问 题 , 我 们 建 议 你 征 询 专 业 顾 问 的 意 见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税 务 局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目 录

 香 港 对 营 商 利 润 征 税 的 准 则
 决 定 须 缴 纳 利 得 税 的 先 决 条 件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的 基 本 原 则
 贸 易 公 司 的 利 润
 制 造 业 的 利 润
 
 从 买 卖 交 易 所 赚 取 的 佣 金
 对 其 他 利 润 的 处 理 方 法
 利 润 和 开 支 的 分 摊 计 算
 预 先 裁 定

香 港 对 营 商 利 润 征 税 的 准 则

香 港 采 用 地 域 来 源 原 则 , 向 在 香 港 经 营 任 何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所 得 的 利 润 征 税 。 只 有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 才 须 予 以 征 收 利 得 税 。 简 而 言 之 , 任 何 人 在 香 港 营 商 , 但 其 利 润 是 从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所 获 得 , 则 不 须 在 港 就 有 关 利 润 缴 税 。

世 界 上 有 很 多 地 方 采 用 不 同 的 征 税 准 则 , 与 香 港 采 用 的 地 域 来 源 原 则 不 同 。 这 些 地 区 对 在 当 地 营 商 而 从 全 球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 包 括 得 自 海 外 的 利 润 , 都 予 以 征 税 。

 

决 定 须 缴 纳 利 得 税 的 先 决 条 件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 符 合 下 述 条 件 的 人 士 , 均 须 缴 纳 香 港 利 得 税 :

 在 香 港 经 营 任 何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
 从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获 得 利 润 ; 以 及
 有 关 利 润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

首 两 项 条 件 简 单 明 确 , 第 三 项 条 件 则 需 加 以 阐 释 。 现 在 让 我 们 探 讨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的 基 本 原 则 。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的 基 本 原 则

多 年 来 , 法 院 都 有 对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这 个 问 题 作 出 判 决 。 以 下 各 项 原 则 是 根 据 法 院 具 权 威 性 的 判 决 而 确 立 的 :

事 实 问 题
确 定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须 根 据 有 关 个 案 的 事 实 而 决 定 , 所 以 并 无 一 个 可 以 概 括 适 用 于 各 种 不 同 情 况 的 通 则 。 利 润 是 否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 是 由 利 润 的 性 质 及 产 生 有 关 利 润 的 交 易 的 性 质 所 决 定 。

作 业 验 证 法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的 一 般 原 则 , 是 查 明 纳 税 人 从 事 赚 取 有 关 利 润 的 活 动 , 以 及 该 纳 税 人 从 事 该 活 动 的 地 方 。 换 言 之 , 正 确 的 验 证 方 法 是 查 明 产 生 有 关 利 润 的 作 业 , 并 确 定 这 些 作 业 在 何 处 进 行 。

从 交 易 所 得 的 毛 利
划 分 一 项 交 易 的 利 润 是 否 从 香 港 抑 或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所 赚 取 , 可 根 据 该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毛 利 而 决 定 。 在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时 , 只 须 考 虑 那 些 直 接 产 生 毛 利 的 商 业 活 动 , 而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等 活 动 通 常 不 在 考 虑 之 列 。

作 出 决 定 的 地 点
作 出 日 常 投 资 / 业 务 决 定 的 地 点 , 只 是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时 须 考 虑 的 因 素 之 一 , 而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并 非 是 决 定 性 的 因 素 。

海 外 业 务 办 事 处
一 个 业 务 单 位 可 能 在 海 外 设 置 办 事 处 , 在 香 港 以 外 赚 取 利 润 ; 但 如 果 该 单 位 没 有 设 立 海 外 业 务 办 事 处 , 并 不 代 表 其 所 有 利 润 一 定 是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 不 过 ,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 假 如 该 单 位 的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设 于 香 港 , 而 该 单 位 又 无 设 立 海 外 业 务 办 事 处 , 则 其 赚 取 的 利 润 很 可 能 须 在 港 缴 纳 利 得 税 。

 

贸 易 公 司 的 利 润

买 卖 合 约
确 定 从 货 品 和 商 品 交 易 所 得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时 , 一 般 是 以 买 卖 合 约 订 立 的 地 点 为 根 据 。 "订 立" 一 词 不 仅 表 示 合 法 执 行 合 约 , 其 涵 义 亦 包 括 商 议 、 订 定 和 执 行 合 约 的 条 款 。

全 部 事 实
在 上 诉 法 院 最 近 就 万 能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对 税 务 局 局 长 一 案 作 出 判 决 后 , 我 们 已 清 楚 明 白 , 在 确 定 利 润 来 源 地 时 需 要 作 出 广 泛 考 虑 。 正 确 的 方 法 是 研 究 全 部 事 实 。 换 言 之 , 我 们 须 考 虑 一 切 有 关 事 实 , 而 并 非 单 单 考 虑 货 品 的 买 卖 。

在 万 能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对 税 务 局 局 长 一 案 中 , 上 诉 法 院 特 别 提 出:
"货 品 在 何 处 买 和 卖 显 然 是 重 要 的 问 题 , 但 还 有 其 他 问 题 需 要 考 虑 。 例 如 , 货 品 是 如 何 买 入 和 贮 存 ? 有 关 的 沽 售 如 何 商 议 ? 订 单 如 何 处 理 ? 货 品 如 何 付 运 ? 怎 样 安 排 融 资 ? 怎 样 付 款 ?"

如 何 考 虑 有 关 事 实
考 虑 有 关 事 实 时 , 有 关 商 业 活 动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较 从 事 该 活 动 的 频 密 程 度 更 为 重 要 。 该 等 活 动 与 有 关 利 润 的 因 果 关 系 才 是 决 定 性 的 因 素 。

无 关 重 要 的 事 实
在 确 立 一 项 商 业 活 动 的 利 润 来 源 地 时 , 与 该 商 业 活 动 没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事 实 , 例 如 租 用 办 公 地 方 、 招 聘 一 般 职 员 、 开 设 办 事 处 等 , 均 视 为 无 关 重 要 。

一 般 原 则

 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订 立 , 所 得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
 
 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订 立 , 所 得 利 润 不 须 在 港 课 税 。
 
 如 购 买 合 约 或 售 卖 合 约 其 中 一 项 在 香 港 订 立 , 则 初 步 的 假 设 是 所 得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 但 必 须 考 虑 全 部 事 实 , 以 确 定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
 
 如 销 售 的 对 象 是 香 港 顾 客 , 有 关 的 售 卖 合 约 通 常 会 视 作 在 香 港 订 立 。
 
 如 有 关 人 士 不 须 离 开 香 港 , 而 是 在 香 港 透 过 电 话 或 其 他 电 子 媒 介 , 包 括 互 联 网 , 订 立 买 卖 合 约 , 则 有 关 合 约 会 视 作 在 香 港 订 立 。
 
 从 贸 易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只 可 划 为 须 全 数 在 港 课 税 或 完 全 不 须 在 港 课 税 , 分 摊 计 算 有 关 利 润 并 不 适 用 。

 

制 造 业 的 利 润

制 造 货 品 的 地 点
制 造 业 的 利 润 来 源 地 是 制 造 货 品 的 地 点 。 售 卖 于 香 港 制 造 的 货 品 所 产 生 的 利 润 , 全 部 须 在 港 课 税 。 倘 若 货 品 的 制 造 工 序 部 分 在 香 港 进 行 , 而 部 分 在 香 港 以 外 进 行 , 则 与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制 造 工 序 有 关 的 利 润 , 不 会 视 作 为 在 香 港 产 生 的 利 润 。 制 成 品 在 何 处 出 售 , 则 属 无 关 重 要 。

就 制 造 货 品 与 中 国 大 陆 的 单 位 作 出 加 工 或 装 配 安 排
香 港 制 造 商 与 中 国 大 陆 的 单 位 订 立 加 工 或 装 配 安 排 , 是 很 常 见 的 。 在 这 类 安 排 下 , 香 港 制 造 商 一 般 会 提 供 原 料 、 技 术 知 识 、 管 理 、 生 产 技 术 、 设 计 、 技 术 劳 工 、 培 训 、 监 督 等 , 而 内 地 单 位 则 提 供 货 品 加 工 、 制 造 或 装 配 所 需 的 厂 房 、 土 地 和 劳 工 。

严 格 来 说 , 有 关 的 内 地 单 位 是 与 香 港 制 造 商 分 开 的 一 个 独 立 分 包 商 。 因 此 , 香 港 制 造 商 从 售 卖 货 品 所 得 的 利 润 不 应 存 在 须 分 摊 计 算 的 问 题 。 不 过 , 税 务 局 会 采 取 一 个 务 实 的 做 法 , 准 许 售 卖 有 关 货 品 所 得 的 利 润 按 50 : 50 的 比 例 分 摊 计 算 , 只 把 利 润 的 50% 评 定 为 源 自 香 港 。 这 做 法 顾 及 了 香 港 制 造 商 在 内 地 制 造 货 品 的 过 程 中 所 担 当 的 角 色 。

制 造 工 作 由 中 国 大 陆 的 独 立 分 包 商 承 包
如 香 港 制 造 商 将 制 造 工 作 判 给 内 地 的 独 立 分 包 商 承 包 , 并 根 据 双 方 并 无 关 联 的 基 础 付 款 , 而 香 港 制 造 商 在 制 造 工 作 上 亦 极 少 参 与 , 则 在 内 地 进 行 的 制 造 工 作 不 视 作 由 香 港 制 造 商 所 进 行 。 因 此 , 该 制 造 单 位 的 利 润 不 须 在 港 课 税 。 不 过 , 香 港 制 造 商 售 卖 货 品 所 得 的 利 润 , 全 部 须 在 港 课 税 。

 

从 买 卖 交 易 所 赚 取 的 佣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地 点
一 个 业 务 单 位 因 觅 得 产 品 买 家 或 觅 得 顾 客 所 需 产 品 的 供 应 商 而 赚 取 佣 金 , 其 为 各 委 托 人 拟 进 行 业 务 交 易 所 作 出 的 安 排 , 就 是 产 生 该 笔 佣 金 收 入 的 有 关 活 动 。 这 项 收 入 的 来 源 地 , 是 取 决 于 该 代 理 人 进 行 有 关 活 动 的 地 点 。 如 这 类 活 动 在 香 港 进 行 , 则 该 佣 金 收 入 的 来 源 地 便 是 香 港 。

委 托 人 的 所 在 地 、 代 理 人 如 何 寻 找 委 托 人 , 以 及 赚 取 佣 金 前 后 的 相 关 活 动 在 何 处 进 行 等 问 题 , 通 常 都 与 确 定 佣 金 收 入 来 源 地 无 关 。

如 佣 金 收 入 是 由 在 香 港 经 营 业 务 的 人 士 赚 取 , 但 产 生 佣 金 的 活 动 全 部 都 在 香 港 以 外 进 行 , 则 该 笔 佣 金 不 须 在 港 课 税 。

 

对 其 他 利 润 的 处 理 方 法

至 于 其 他 主 要 类 别 的 营 业 利 润 , 可 根 据 以 下 的 验 证 准 则 以 确 定 其 来 源 地 :

利 润   是 否 须 在 香 港 课 税

不 动 产 的 租 金 收 入   
如 有 关 物 业 在 香 港 , 租 金 收 入 须 在 港 课 税

出 售 不 动 产 所 得 的 利 润   
如 有 关 物 业 在 香 港 , 所 得 的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买 卖 上 市 股 票 所 得 的 利 润   
如 有 关 的 股 票 买 卖 在 香 港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 所 得 的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业 务 单 位 ( 财 务 机 构 除 外 ) 从 出 售 在 香 港 以 外 发 行 而 没 有 在 任 何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润   
如 有 关 买 卖 合 约 在 香 港 订 立 , 所 得 的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服 务 费   
如 赚 取 费 用 的 服 务 在 香 港 提 供 , 所 收 取 的 服 务 费 须 在 港 课 税

一 个 业 务 单 位 所 收 取 的 专 利 权 费   
如 有 关 专 利 权 的 活 动 在 香 港 进 行 , 所 收 取 的 专 利 权 费 须 在 港 课 税

非 居 住 于 香 港 的 人 士 就 使 用 知 识 产 权 而 从 香 港 所 收 取 的 专 利 权 费   
如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在 香 港 使 用 , 所 得 的 利 润 须 在 港 课 税

一 个 业 务 单 位 ( 财 务 机 构 除 外 ) 的 利 息 收 入   
如 贷 款 人 在 香 港 提 供 款 项 予 借 款 人 ,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须 在 港 课 税

 

利 润 和 开 支 的 分 摊 计 算

在 香 港 及 香 港 以 外 均 有 进 行 主 要 活 动 的 业 务 所 赚 取 的 制 造 业 利 润 或 服 务 费 收 入 , 可 作 分 摊 计 算 。 我 们 一 般 采 用 务 实 的 安 排 , 把 全 部 利 润 或 收 入 按 50 : 50 的 比 例 分 摊 计 算 。

采 用 分 摊 计 算 安 排 , 可 能 会 带 来 应 如 何 分 配 间 接 开 支 的 问 题 。 简 而 言 之 , 这 些 开 支 若 同 时 用 于 赚 取 在 香 港 及 香 港 以 外 所 得 的 利 润 , 则 应 按 得 自 香 港 及 香 港 以 外 的 利 润 在 利 润 总 额 各 占 的 比 例 分 摊 计 算 。

 

预 先 裁 定

从 上 文 可 以 理 解 , 需 要 清 楚 确 定 营 商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 未 必 是 个 容 易 处 理 的 问 题 。

为 清 楚 确 定 如 何 运 用 地 域 来 源 原 则 征 税 , 税 务 局 将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起 , 提 供 确 立 营 商 利 润 来 源 地 的 预 先 裁 定 服 务 , 以 评 定 一 项 商 业 活 动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须 否 在 港 缴 税 。 这 项 服 务 须 收 取 费 用 。 税 务 局 并 须 事 先 获 提 供 详 尽 的 资 料 , 才 可 作 出 预 先 裁 定 。 有 关 申 请 对 利 润 来 源 地 作 预 先 裁 定 的 程 序 的 其 他 资 料 , 请 以 书 面 向 香 港 告 士 打 道 5 号 税 务 大 楼 1 4 楼 税 务 局 第 一 科 助 理 局 长 查 询 。

 

上 述 资 料 并 无 约 束 力 , 亦 不 影 响 任 何 人 士 向 税 务 局 局 长 、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或 法 院 提 出 反 对 或 上 诉 的 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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